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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李彩霞 死亡一年多的,竟然“簽名”委托他人賣掉生前房產!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起“死人賣房”行政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確認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違法。
  2011年11月18日,翁女士的老母親應女士去世。應女士生前位於渝中區菜園壩南區路的房屋給保姆暫住。
  2013年6月初,翁女士路過此地,見一陌生夫婦在老母親生前房屋住,保姆不見蹤跡。翁女士費勁才把事情原委搞清楚——原來2013年3月,老母親曾“簽字”委托他人把房屋賣給了彭先生夫婦。
  2013年7月,翁女士將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告到了渝中區人民法院,被告還有受委托的“賣房人”秦某、購房人彭先生夫婦等。
  翁女士稱,老母親去世一年多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老母親生前房屋被過戶給他人,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稱,賣方和賣方提交的各種材料手續都齊全,盡到了合理審慎的審查義務,該權屬登記行為合法有效。
  受委托的“賣房人”秦某稱,2009年曾給10萬元錢給應老太買房,但一直沒有過戶,才通過中介把房屋賣了。
  渝中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3月21日,秦某以去世一年多的應老太和已經去世12年的應老太丈夫蔣先生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彭先生夫婦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應老太的房屋以18.2萬元成交。秦某憑著一份2013年3月13日重慶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就把房屋在市權屬登記中心過戶給彭先生夫婦。
  法院認為,房屋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但庭審查明證據證實,房屋過戶的關鍵手續公證書是假的,本應撤銷房屋登記行為。鑒於購房人彭先生夫婦出於善意,支付購房價格合理,且已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其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2013年11月,渝中區法院一審判決,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將應老太的房屋過戶給彭先生的行為違法。
  翁女士和重慶地房局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  (原標題:80歲老太死亡一年“複活”“簽名”委托賣掉生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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