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健鴻楊永祥
  本報訊(特約記者楊健鴻通訊員楊永祥)因在看守所監室內侮辱兩名未成年被監管人,雲南省昌寧縣檢察院近日以涉嫌侮辱罪對羅某、李某(均未成年)提起公訴。
  被害人倪某、楊某(均未成年)因涉嫌犯罪分別於2013年10月22日、29日被羈押於昌寧縣看守所。管教人員在查看監控錄像時發現,同監室在押人員羅某、李某多次毆打、凌辱倪某、楊某,要二人在監室內裸站、蹲馬步、做俯卧撐等。李某還指使他人對倪某的身體進行羞辱傷害,併在倪某和楊某的手臂上刺字,致使二人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人格尊嚴受損,心理遭受傷害。經鑒定,倪某、楊某的損傷程度均達輕微傷。
  管教民警將這一情況及時向昌寧縣檢察院駐監所部門反映,駐所檢察室幹警立即調閱監控、詢問同監室在押人員和被害人。經調查屬實後,檢察官認為羅某、李某等人的行為涉嫌侮辱罪,於是通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羅某、李某等人涉嫌侮辱罪立案偵查。因本案犯罪地在監管場所,而且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檢察機關將情況通報給被害人監護人後,監護人分別書面委托昌寧縣檢察院追究羅某、李某等人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昌寧縣檢察院公訴科辦案檢察官張艷竹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犯侮辱罪的“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在本案中,被害人與被告人均被羈押於看守所,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難以行使訴權,且提起自訴後調查取證存在重大困難,符合刑法第98條規定的“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之情形,因此檢察機關接受被害人倪某、楊某監護人委托代為告訴,將該案由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案件。  (原標題:在押人員受侮辱誰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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